許多邏輯學家將謬誤定義為「不正確的論證」,李天命認為這種定義是不恰當的,它過於狹窄,會將一些公認的謬誤排除出去。例如,自相矛盾的說法是公認的謬誤,但它不是一個論證,按照上述的定義它就不是謬誤。為此,李天命對「謬誤」重新下一個定義,將它定義為「思維方式上的錯誤」。 [color=var(--article-link-color)][13] 他認為這個定義「恰到好處」、「既不過寬」、「又不過窄」。 [color=var(--article-link-color)][14] 當我們為一個詞項下定義時,其中一個原則是不能使用含糊的字眼。更確切地說,定義項不能比被定義項更含糊。然而,在李天命上述的定義中,「思維方式」一詞就非常含糊,至少比「謬誤」更含糊。在邏輯學裡,「謬誤」一詞的意思相對而言比「思維方式」明確,邏輯學家一般都知道什麼是謬誤;但什麼是思維方式呢?一點都不清楚。 在日常說法中,「思維方式」一詞的用法十分寬泛。看看這個例子:某科學家與朋友參觀畫展,對一幅作品特別不喜歡,向他的朋友分析畫裏畫的東西如何如何不符合力學原理;他的朋友於是說:「這幅畫是藝術品,不是科學圖解;你這樣分析藝術品,犯了思維方式上的錯誤。」 [color=var(--article-link-color)][15] 我們的確可以說這位科學家犯了「思維方式上的錯誤」,但似乎不會說他犯了「邏輯上的謬誤」。可見李天命所下的定義過寬,會將一些不是謬誤的例子也包括進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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